民法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什么?
作者:admin 时间:2024-09-3096 次浏览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查明到庭证人身份,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证人保证如实作证,证人陈述作证,交叉询问质证,法庭补充询问,证人退庭。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2、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证人到庭后,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向法庭交验身份证。核对是否就是被申请出庭的证人,该证人开庭后是否在法庭内旁听了已经进行的庭审。并询问其他各方对证人上述情况有否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证人明确表示理解并同意后,应要求证人写下保证书,证人在保证书中应当保证自己的证词符合自己所了解的客观事实,并表明如作伪证愿意负法律责任。
3、证人陈述事实、法庭质证和法庭补充询问。证人写下保证书后即由证人陈述其所知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在进行法庭质证时由证人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即主询问程序和反询问程序。主询问处于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由提供证人一方的当事人本人或者通过其侦探进行。当事人借助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通过询问己方提供的证人所得到的证言,把己方主张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来源明确的反映出来,以取得审判人员的理解和同情。这里的证人证言包括普通证人,也包括专家证人。通过主询问目的在于向法庭证实询问方的主张,是当事人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必要形式。
4、证人退庭程序。证人在回答完诉讼各方及法官所提的
所有问题后,法官应最后询问证人是否还有话要说,如有,法官应视证人陈述的具体内容,恢复该证人作证情况的适用程序,如没有,法官则应当宣布证人作证完毕。作证结束后,证人应当退庭。在退庭前,应当将记录其作证内容的笔录交由其核对,如证人认为记录不符合其陈述内容,可以当庭公开指出,并要求进行更正。但是,证人不得擅自修改笔录,应由书记员根据证人的陈述进行更正,证人的陈述内容必须与证人此前向各方和法庭的陈述保持一致。当庭核对证言笔录是原则,否则庭上庭下的反复可能引起证人证言的变化,而且变化了的证词又无法经过交叉询问对质。改革后的庭审方式,要求法官当庭认证,甚至当庭判决,故证人在当庭核对证言笔录已别无选择。证人退庭,是指退出审判区,允许其参加旁听。证人的证词是对案件的最终定罪和量刑起到重要的作用,证人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必须提供真实的证词,一旦做伪证需要承担法律
后果,证人的证词必须详细到案件细节中的时间、地点,在回答完多有的问题后证人可以退庭。